對於法律規定造成個案過苛處罰之結果,司法院釋字第 641 號解釋認為係違反下列何法律原則?
(A)法律保留原則
(B)罪刑法定原則
(C)明確性原則
(D)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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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220), C(158), D(13666), E(0) #310183
統計: A(214), B(220), C(158), D(13666), E(0) #310183
詳解 (共 3 筆)
#478637
釋字第 641 號 |
| 菸酒稅法第21條規定違憲? |
| 菸 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其有關處罰方式之規定,使超 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該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者,一律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固已考量販售數量而異其處罰程度,惟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 時,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有關機關應儘速予以修正, 並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屆滿一年時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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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668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衡量性原則」。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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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6726
過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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