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稱之為:
(A)正當防衛
(B)緊急避難
(C)自助行為
(D)自救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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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4), B(69), C(192), D(37), E(0) #242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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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0456
第149條(正當防衛)  對於現時不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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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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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50(c)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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