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送達之處所不明
2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3外國為送達,但不能正確之囑託送達“145條”。
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送達處所不明。二、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其中所謂的治外法法權乃是基於國際法,特定人士於本國領域內的犯罪行為不受本國法律規範,國際上認為享有治外法權者,包括外國元首(含同行家屬及隨從)、外國使節及外國軍隊。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何種送達方式? D)公示送達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何種送達方式?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