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特殊兒童所擬定的個別化教育方案(I.E.P),不包括下列哪個項目 (A) 學年..-阿摩線上測驗
2F JK 高三上 (2013/06/21)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 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 、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 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 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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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4/05/10)
原本題目: 對特殊兒童所擬定的個別化教育方案(I.E.P),不包括下列哪個項目 (A) 長短期目標 (B) 教學策略 (C) 所需要的相關服務(D) 參與普通班的程度 修改成為 對特殊兒童所擬定的個別化教育方案(I.E.P),不包括下列哪個項目 (A) 學年及學期目標 (B) 教學策略 (C) 所需要的相關服務(D) 參與普通班的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