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第三條第二款列出七項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的行為,下列那一項是錯誤的?
(A)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B)參加不良組織者
(C)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D)有犯罪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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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 B(44), C(66), D(494), E(0) #212649

詳解 (共 4 筆)

#199794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經常」,實務上是指在一年以內,查獲同一行為達二次以上的情形而言。「犯罪習性之人」,是指犯罪學所謂的「常習犯」而言。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經常逃學逃家者

四、參加不良少年組織者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有違警習性或經常於深夜在外遊蕩者

.吸食或施打煙毒以外之麻醉或迷幻物品者

少年法庭對少年虞犯事件,據第三人的報告,或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的移送,或對少年有監護權人的請求,應即開始調查。調查結果,認為不應付審理或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應為應付審理的,即為開始審理的裁定。審理的結果,除裁定不為管訓處分者外,應分別依情節輕重,就左列管訓處分,擇一諭知:

  1. 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其輔導為三次至十次,每次以三小時為限)。
  2. 交付保護管束。
  3.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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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3146

少年事件處理法,已於108年6月19日修法。將第三條的虞犯範圍調整。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
、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
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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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203

名  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 3 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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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56

請高手提供七項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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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57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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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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