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休假年資之計算,各機關除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者外,以各機關編制內工友之服務年資
為準。但具有下列服務年資且年資銜接,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准予併計。請問下列何者有誤?
(A)曾任軍職人員退伍或替代役退役者
(B)曾受僱為各機關(構)編制內職員、工級人員或駐衛警察者
(C)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者
(D)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終止勞動契約者,經機關相互
同意轉僱或辭僱後再受僱者。
統計: A(68), B(74), C(274), D(1721), E(0) #196929
詳解 (共 4 筆)
1.曾受僱為各機關(構)編制內工友、工級人員或職員之服務年資
2.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本機關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年資銜接者
3.曾任志願役、義務役軍職,或曾任替代役之年資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函頒的工友管理要點第11點:
阿摩這題的題目要改唷 是工友退休年資之計算 不是"休假"年資之計算
工友休假年資之計算,以各機關編制內工友之服務年資為準。但具有下列服務年資且年資銜接,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准予併計:
(一)非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或辭僱後再受僱者。
(二)曾任軍職人員退伍或替代役退役者。
(三)曾受僱為各機關(構)編制內之職員、工級人員或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者。
(四)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前,已擔任臨時工友,並於編餘工友處理原則所定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三十日期限前,改僱為編制內工友者。
(五)曾任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或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以外機關比照上開辦法規定約僱之人員者。
(六)曾任應徵召服兵役員工(包含職員及工友)職務輪代人員者。
前項各款人員於改僱為工友時年資未銜接者,得按受僱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併計年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核給休假。
第一項各款人員於改僱為工友時年資銜接者,改僱當年之休假不得重複核給。改僱前之休假給假日數與工友休假給假日數不一致者,
改僱當年度之休假日數,分別按在職月數比例分段計算(改僱當月以工友身分計算),再行加總後,在不重複核給原則下,扣除已實施之休假日數,所餘休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核給休假。
臨時人員於本機關改僱為工友,且年資銜接者,得併計休假年資,其改僱當年度之休假日數,依前項規定辦理。
1F搞錯題目的意思了,3F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