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船舶之全部公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解除契約時,仍需支付運費之: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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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97), C(26), D(8), E(0) #382257

詳解 (共 2 筆)

#498467
海商法

【修正日期】民國98年6月12日
【公布日期】民國98年7月8日 第43條(全部傭船契約之解除)
  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一,其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因裝卸所增加之費用。
  前項如為往返航程之約定者,託運人於返程發航前要求終止契約時,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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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453
船舶之全部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解除契約時,仍需支付運費之(字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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