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配合教學需要,哪兩類可合併規劃?
(A) 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 (班)
(B) 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班)
(C) 國民小學、幼稚園
(D) 中等學校、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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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555), C(669), D(1115), E(0) #350950

詳解 (共 1 筆)

#383784

師資培育法

第6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 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班) 師資類科分別規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 實施。 為配合教學需要,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前項程序合併規劃為 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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