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刑法新修正第四十一條有關易科罰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 告者,得易科罰金
(B)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易服社會勞動
(C)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易服社會勞動
(D)易服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8), B(260), C(360), D(1499), E(0) #439095

詳解 (共 2 筆)

#696870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

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

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78
0
#742318
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3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