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之健康中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幼兒園附設於國中者,可與國中共用。
(B)幼兒園附設於國小者,可與國小共用。
(C)幼兒園招收人數101人以上,至少設置2張床位。
(D)應設置清洗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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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76), B(114), C(861), D(353), E(0) #351279

詳解 (共 4 筆)

#411534

與國中共用的是廚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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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545

共用情形

室內

活動室

室外

活動空間

盥洗室

(含廁所)

健康中心

辦公室或

教保準備室

廚房 

公寓大廈內幼兒園

國小附設幼兒園

國中以上附設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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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152
國小附設幼兒園-健康中心.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廚房共用
國中以上附設幼兒園-廚房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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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356

  稱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第 14 條健康中心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收幼兒人數達二百零一人之幼兒園:獨立設置。 二、前款以外之幼兒園或分班:得設置於辦公室內。但應區隔出獨立空間 ,並注意通風、採光。
第 25 條健康中心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至少設置一張床位,一百零一人以 上者,至少設置二張獨立床位。 二、設置清洗設備,方便處理幼兒嘔吐及清潔之用。 三、存放醫療設施設備、用品及藥品之櫥櫃,其高度或開啟方式應避免幼 兒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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