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
1975年94-142公法: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1978年95-561公法:資優兒童教育法
1986年99-457公法: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
1991年IDEA:個別化轉銜計畫ITP
1990年101-336公法:最少限制環境LRE、對無障礙環境提供具體規定ADA
LRE不是94-142公法就提出來了嗎?
94-142公法,於1975年通過。1.精神:FAPE(Free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保障身心障礙兒童能接受免費且合適的公立教育。2.服務年齡:3—21 歲。 3.六大主張(原則): (1)確保所有身心障礙兒童皆能接受免費且合適的公立教育。 (2)非歧視的評量(Nondiscriminatory Assessment):保障學生可以接受公平的評量,不會因為其語言、種族而對其評量結果有不 良影響,進而造成錯誤的鑑定、分類、安置而接受步合適的教育。 (3)最少限制環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以就讀普通班為原則,並適時給於輔具的協助。 (4)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個別化教育計畫是實現適性教育...
94-142公法,於1975年通過。1.精神:FAPE(Free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保障身心障礙兒童能接受免費且合適的公立教育。2.服務年齡:3—21 歲。 3.六大主張(原則): (1)確保所有身心障礙兒童皆能接受免費且合適的公立教育。 (2)非歧視的評量(Nondiscriminatory Assessment):保障學生可以接受公平的評量,不會因為其語言、種族而對其評量結果有不 良影響,進而造成錯誤的鑑定、分類、安置而接受步合適的教育。 (3)最少限制環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以就讀普通班為原則,並適時給於輔具的協助。 (4)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個別化教育計畫是實現適性教育的手段,也是本法的重點。 (5)父母參與(Parental Involvement):確保父母再身心障礙兒童受教過程中各項權益。 (6)法律保障程序(Due Process):父母享有學生教育決定過程中的權利(如被告知權、同意權、參與權、決定權等),以確保過程 的公平性。
影響美國身心障礙者教育與服務的重大法令中,哪一個法令提出應該對特殊幼兒擬定個別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