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所稱「固有之疆域」其界定不應由司法機關以解釋為之,因其乃:
(A) 重大政治問題〈學理上稱之統治行為〉
(B) 歷史問題
(C) 現實問題
(D) 國際問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278), B(49), C(22), D(55), E(0) #238448
統計: A(4278), B(49), C(22), D(55), E(0) #238448
詳解 (共 2 筆)
#522002
J328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15
0
#522004
| 第 4 條 |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 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 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
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