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七十三條 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何為是? (A)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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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syuan 大三下 (2018/07/01)
民事、刑事法律責任~ 第401號解釋: 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言論及表決之免責權,係指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刑事訴追,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除因違反其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之意。又罷免權乃人民參政權之一種,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則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所為言論及表決,自應對其原選舉區之選舉人負政治上責任。 懲戒的行政責任(其他不負)
政治責任
場所:院內、委員會 事由::(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發言、質詢、提案、表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