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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憲法第 8 條第 2 項所定「至遲於 24 小時內移送」之時限,應計入下列何項時間?
(A)因交通障礙所致之時間
(B)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時間
(C)在途解送時間
(D)在途解送之不必要遲延所致之時間


答案:D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李薇萱 高三上 (2011/11/17)
No. 130憲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至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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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kkkk24680 國二上 (2016/06/09)
不必要
3F
Rothy 高三下 (2021/09/02)
  • 憲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之時限,不包括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以及途解送等時間在內。惟其間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亦不適用訴訟法上關於扣除在途期間之規定。


    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旨在保障人民身體之自由,時限至為嚴格。
    事實上有因必要之途程需有在途時間,或因交通障礙及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發生不得已之遲滯者。如不問任何情形,必須將此等時間一併計入二十四小時之範圍,既為事實所不能,當非制憲之本旨。自應解為均不包括於該項時限之內。
4F
ebibi ⊙ω☉ 高三上 (2024/01/17)

提審24小時不包含不可抗力所導致的時間延遲滯。
如:交通阻礙、在途解送時間⋯

憲法第 8 條第 2 項所定「至遲於 24 小時內移送」之時限,應計入下列何項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