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時會看到部分一樓住家,白天將盆栽移至屋外占用門前小空地,以便於晚間停車之用。上述違反公共利益的情形,主要是屬於《民法》上權利行使的何項原則?
(A)消滅時效
(B)誠實信用
(C)權利濫用
(D)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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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86), C(5598), D(44), E(0) #307626

詳解 (共 5 筆)

#1332656
/民法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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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7962

民法 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因為占用空地(空地是誰都可以使用的權利)導致(其他人不能停車)→損害到他人權利→權利濫用

另外若是有人真的佔用空地(前提是公有地,非私有地!很多1樓騎樓產權是屬於大樓或1樓私有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盆栽)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
→可以拍照錄影檢舉!但請注意容易引起鄰里糾紛,請務必留意人身安全!

法規引用網址:
民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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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830
我家門前常常被亂停車堵住門口也是拿他沒皮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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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74
請問:權利濫用事件該如何正確處理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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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508
這個好像到處都能看到,卻又不知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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