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民國86 年的修憲中凍結的教育相關規定條文,是下列那一項?
(A)憲法第21 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義務
(B)憲法第164 條規定,我國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編列,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
(C)憲法第165 條規定,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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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 B(2164), C(969), D(683), E(0) #111492
統計: A(309), B(2164), C(969), D(683), E(0) #111492
詳解 (共 3 筆)
#790141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
中央不得少於預算總額15%,
在省不得少於25%,
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的35%。
中央不得少於預算總額15%,
在省不得少於25%,
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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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884
1.憲法的教育科學文化支出保障條文在民國八十六年被國民大會凍結其效力,另以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取代之。
2.民國八十六年修憲時,主張憲法ㄧ六四條應該廢除的原因,包括:「世界各國除了巴西和巴拿馬之外,都沒有在憲法中明文保障」、「中央教育經費使用過於浮濫」、「廢除保障條文能夠讓教育經費之支用更加合理」(陳冠名 民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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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860
總統府(100)年12月28日公布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部分條文,並將於101年1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條文第3條將教育經費法定下限由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1.5%提高至 22.5% 。這兩題有相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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