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98年6月10日公布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明定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之禁止..-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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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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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1/01/26)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 1.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10036) |
7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1/11/28)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C)下班時間從事政黨活動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值班或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之禁止。上面不是禁止事項? (A)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