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所列舉中央與地方事權外,依據憲法第111條,剩餘權的劃分原則為何?
(A)未列舉事項歸中央
(B)未列舉事項歸省
(C)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
(D)未列舉事項歸省與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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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9), B(34), C(3275), D(120), E(0) #221641
統計: A(379), B(34), C(3275), D(120), E(0) #221641
詳解 (共 1 筆)
#212971
| 第 111 條 |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 ,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 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 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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