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戶政制度之發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民國81年試辦「戶警合一」
(B)民國86年戶政資訊全面電腦化
(C)民國94年建立死亡通報制度
(D)民國97年配合民法修正,將結婚改採登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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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2), B(162), C(252), D(58), E(0) #235943
統計: A(1282), B(162), C(252), D(58), E(0) #235943
詳解 (共 3 筆)
#228307
81年是戶警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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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3433
民國81年7月1日起,戶政業務歸由民政單位掌理,戶警分立。
民國86年10月1日起,戶政資訊系統電腦化全國連線作業。
民國94年6月15日修正公布戶籍法,增列死亡通報作業。
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改採登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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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616
民國四十六年,省府依中央令頒的改進台灣省戶口查記辦法,訂頒台灣省改進戶口查記實施辦法,通令於三月一日試辦,規定戶籍管理,仍由戶警機關採分工合作的原則辦理,凡公證人民身分、籍別登記及遷徙事項,由戶籍登記機關辦理,凡有關流動人口管理及防制奸宄查緝逃亡事項,由警察機關依法辦理。並特別在鄉鎮市區公所,增設警察人員,兼任戶籍副主任,襄助戶籍主任辦理戶政業務。試辦至五十四年七月結束。
二、戶警合一:
五十四年八月,省府奉中央指示,實施戶警合一,改進過去戶籍管理的缺失,訂頒台灣地區戶警聯繫辦法,於五十六年一月一日試辦,省縣市設戶警聯繫中心,由主管戶政業務人員兼任正副主任,鄉鎮市區全採聯合辦公方式,增設警察人員專任戶籍副主任,及聯絡幹事一至二人,辦理有關聯繫業務,協助戶籍登記與管理,以加強戶警合一的功能。
民國五十七年三月一日,先總統 蔣公鑒於韓、越兩國共黨滲透的實例,再指示加強戶警合一,先後研擬戶警合一實施方案,戡亂時期台灣地區戶政改進辦法,於五十八年七月一日試辦改進辦法,省市將民政廳( 局 )的戶政課劃出,與警務處的戶口股合併成立戶政科,縣市民政局的戶政課劃出,與警察局戶口室合併成立戶政課,鄉鎮市區的戶籍課劃出,成立戶政事務所,改隸警察局,但主任仍由鄉鎮市區長兼任,警察分局副分局長,兼任副主任,原戶籍課長改為秘書,人事,經費由警察局統一辦理,試辦成效良好。
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佈戶籍法,使戶警合一制度,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主任,改由警察分局副分局長兼任。
六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動員戡亂時期,戶政事務所得經行政院核准,隸屬直轄市、縣警察機關;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三、戶警分立:
民國七十年七月,內政部為改進戶警合一的缺失,訂頒戶政改進方案,將戶政事務所主任由兼任改為專任主任,兼警察分局副分局長,同時受鄉鎮市長指導監督,十人以上戶政事務所置秘書,二十人以上戶政事務所分股辦事以加強組織功能。
民國七十六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解嚴,為配合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及因應實施業務需要,於八十一年十月戶警正式分立,配合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及實際業務需要,修正戶籍法暨其施行細則及動員戡亂時期戶政事務所組織準則,省(市)以下戶政業務由民(戶)政單位掌理(戶警分立實施方案之源起)。
二、戶警合一:
五十四年八月,省府奉中央指示,實施戶警合一,改進過去戶籍管理的缺失,訂頒台灣地區戶警聯繫辦法,於五十六年一月一日試辦,省縣市設戶警聯繫中心,由主管戶政業務人員兼任正副主任,鄉鎮市區全採聯合辦公方式,增設警察人員專任戶籍副主任,及聯絡幹事一至二人,辦理有關聯繫業務,協助戶籍登記與管理,以加強戶警合一的功能。
民國五十七年三月一日,先總統 蔣公鑒於韓、越兩國共黨滲透的實例,再指示加強戶警合一,先後研擬戶警合一實施方案,戡亂時期台灣地區戶政改進辦法,於五十八年七月一日試辦改進辦法,省市將民政廳( 局 )的戶政課劃出,與警務處的戶口股合併成立戶政科,縣市民政局的戶政課劃出,與警察局戶口室合併成立戶政課,鄉鎮市區的戶籍課劃出,成立戶政事務所,改隸警察局,但主任仍由鄉鎮市區長兼任,警察分局副分局長,兼任副主任,原戶籍課長改為秘書,人事,經費由警察局統一辦理,試辦成效良好。
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佈戶籍法,使戶警合一制度,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主任,改由警察分局副分局長兼任。
六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動員戡亂時期,戶政事務所得經行政院核准,隸屬直轄市、縣警察機關;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三、戶警分立:
民國七十年七月,內政部為改進戶警合一的缺失,訂頒戶政改進方案,將戶政事務所主任由兼任改為專任主任,兼警察分局副分局長,同時受鄉鎮市長指導監督,十人以上戶政事務所置秘書,二十人以上戶政事務所分股辦事以加強組織功能。
民國七十六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解嚴,為配合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及因應實施業務需要,於八十一年十月戶警正式分立,配合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及實際業務需要,修正戶籍法暨其施行細則及動員戡亂時期戶政事務所組織準則,省(市)以下戶政業務由民(戶)政單位掌理(戶警分立實施方案之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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