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憲法第八條第二、三、四項所規定,保護人身自由的制度是:
(A)參政制度
(B)提審制度
(C)冤獄賠償制度
(D)國家賠償制度
(E)赦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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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5017), C(129), D(79), E(118) #183314
統計: A(83), B(5017), C(129), D(79), E(118) #183314
詳解 (共 1 筆)
#470056
提審係用以保障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逮補、拘禁的制度。意即凡人身自由受法院以外之機關或個人禁錮者,其本人或親友,即得請求法院對於實施禁錮者,發出命令狀,命令實施禁錮者於一定之時間內,將被禁錮者,完好無恙,交出於法院,由法院依法審理,以決定得否繼續予以禁錮,或將其釋放。
提審制度,淵源於英國一六七九年之人身保護令(Writ of Habeas Corpus)制度,並為我國憲法所採用,而規定於憲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補拘禁時,其逮補拘禁機關應將逮補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補之機關提審。」及「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我國並據以制定提審法,以落實提審制度之保障。
又我國之提審法第一條規定以「非法逮捕拘禁」為人民聲請提審之前提要件,然此項要件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定與上開憲法之規定有所違背,而已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失其效力。是今日,凡人民受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即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或其隸屬之高等法院提出提審之聲請,以避免人身自由受不當禁錮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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