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是由人民直接選舉,其法源基礎是:
(A)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B)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C)中華民國憲法 第三、四章條文
(D)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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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2603), C(342), D(763), E(0) #424608
統計: A(93), B(2603), C(342), D(763), E(0) #424608
詳解 (共 4 筆)
#66724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
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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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5515
其法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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