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上題,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 多久期限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A)1個月
(B)2個月
(C)6個月
(D)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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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107), C(245), D(318), E(0) #249733

詳解 (共 4 筆)

#233910

定有期限,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支付未到期之3年之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未定有期限,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1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1年分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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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926

定有期限,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支付未到期之3年之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未定有期限,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1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1年分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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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71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
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
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
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
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
並免支付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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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262

民法

 

民國 101  06  13 

行政  法務部  法律事務目

第 835 

  •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 地上權未定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 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B0000001

8092503-big2.jpg#s-195,195

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6cartic13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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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8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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