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此為抵押權之何種特 性?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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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K 大二上 (2015/03/12)
從屬性: 抵押權乃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之權利(民§860),必從 屬於債權而存在。 將來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時,以被擔保之債權合法存在為前提。 我國民法關於抵押權從屬性之規定(民§870):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讓與。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不可分性: 抵押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抵押物之全部行使其權 利,此即抵押權之不可分性。 我國民法之有關規定: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 產, 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 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 §868)。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 此而受影響(民§869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