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鐵路法規定,運送物逾交付期間多久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可歸責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
(A)十天
(B)十五天
(C)一個月
(D)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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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23), C(1381), D(20), E(0) #385767

詳解 (共 1 筆)

#523258
第51條(運送物交付及賠償責任)
  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可歸責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
  請求前項賠償時,申明保留原物者,得自接到運送物到達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退還賠償金,領回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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