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鐵路機構因行車或其他事故致受害人(非旅客)受傷(非重傷),而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且非因受害人之過失所致者,對於受害人之受傷,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其發給最高金額為新臺幣:
(A)四十萬元
(B)八十萬元
(C)五十萬元
(D)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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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0), B(204), C(327), D(2334), E(0) #411837

詳解 (共 7 筆)

#644761
一、非因受害人之過失所致者: (一)受害人為旅客,其死亡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其 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其非重傷者,最高金 額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受害人非旅客者,按前目之標準減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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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5260

第4條


  鐵路行車或其他事故之發生,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受害人死亡或傷害之卹金或醫藥補助費,除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予發給外,其應酌給之最高金額如下: 
  一、受害人為旅客: 
  (一)死亡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重傷者,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三)受重傷以外之傷害者,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受害人非旅客者,依前款規定金額減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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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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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6361

死亡 重傷 非死亡

250 140 40

非旅客--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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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477
要減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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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574

有關死亡或受傷等賠償 最新法條 是要賠多少呢?

 

有人知道ㄇ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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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5314
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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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鐵路行車或其他事故之發生,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受害人死亡或傷害之卹金或醫藥補助費,除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予發給外,其應酌給之最高金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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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害人為旅客:
(一)死亡者,新臺幣250萬元。
(二)重傷者,新臺幣140萬元。
(三)受重傷以外之傷害者,新臺幣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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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害人非旅客者,依前款規定金額減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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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91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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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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