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號包裹、報值郵件、保價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時,寄件人得向何者請求補償?
(A)交通部
(B)中華郵政公司
(C)代辦所
(D)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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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15127), C(67), D(13), E(0) #231959
統計: A(80), B(15127), C(67), D(13), E(0) #231959
詳解 (共 3 筆)
#5999246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29 條
1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2 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3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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