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某派出所所長甲因市長 A 致電關切其友人的三萬元酒駕違規罰單,而將罰單取走交給屬下乙改為較
輕違規事項罰單,並自付罰款結案。關於前述甲、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偽造公文書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C)甲成立湮滅罪證罪
(D)甲乙成立湮滅罪證罪之共同正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2), B(757), C(44), D(41), E(0) #231968
統計: A(212), B(757), C(44), D(41), E(0) #231968
詳解 (共 5 筆)
#659245
C D為湮滅證據,甲乙沒有湮滅證據,A為偽造文書不能選是因為乙有制作文書之權故不是偽造
22
0
#896055
樓上解釋的很好,我試著將其解釋的更白話一點(有誤請指正):
(A)甲乙成立偽造公文書罪之共同正犯→錯誤 如樓上所述,需要沒有權限之人利用使他人有誤認的同一性才可以成立本罪。
縱使認為員警有此權限,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其中之一「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已經是偽造公文書的構成要件,所以偽造公文書罪的構成要件已被吸收(類似於殺人行為其實成立殺人罪跟重傷罪、普通傷害罪,但殺人已經吸收後兩罪構成要件)。
(C)甲成立湮滅罪證罪 →錯誤 湮滅罪證罪,依通說(林山田),被湮滅之罪,原則上指竊盜、搶奪等罪。
本題是酒駕,不適用。
(D)甲乙成立湮滅罪證罪之共同正犯→錯誤 同C選項之解釋。
如果知道A選項錯的原因,並能修正,就知道B選項是正確答案了。
(A)甲乙成立偽造公文書罪之共同正犯→錯誤 如樓上所述,需要沒有權限之人利用使他人有誤認的同一性才可以成立本罪。
縱使認為員警有此權限,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其中之一「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已經是偽造公文書的構成要件,所以偽造公文書罪的構成要件已被吸收(類似於殺人行為其實成立殺人罪跟重傷罪、普通傷害罪,但殺人已經吸收後兩罪構成要件)。
(C)甲成立湮滅罪證罪 →錯誤 湮滅罪證罪,依通說(林山田),被湮滅之罪,原則上指竊盜、搶奪等罪。
本題是酒駕,不適用。
(D)甲乙成立湮滅罪證罪之共同正犯→錯誤 同C選項之解釋。
如果知道A選項錯的原因,並能修正,就知道B選項是正確答案了。
19
0
#2919428
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7
0
#706404
甲乙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2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