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自小沈迷於槍戰射擊遊戲的電玩世界,在進入大學後,利用打工的錢,透過管道買進軍用制式手槍及子彈加以收藏。某日,甲因騎車不慎,撞壞向同學借來的機車,甲一時籌不出修復費用,擬持槍向便利商店行劫,惟下手前因行跡可疑,遭警察盤查發現甲攜帶槍械乃予逮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攜帶凶器預備強盜,尚不能成立刑法第 330 條、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加重強盜罪之未遂犯
(B)甲購買制式手槍及子彈,構成刑法第 186 條之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砲子彈罪
(C)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328 條第 5 項之預備強盜罪
(D)甲分別成立刑法第 186 條之危險物罪與第 328 條第 5 項之預備強盜罪,兩罪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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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73), C(69), D(738), E(0) #231971

詳解 (共 7 筆)

#518344
(D)應該是兩行為數罪併罰(實質競合)

第一個行為:未受允許持有槍砲子彈
第二個行為:預備持槍向便利商店行劫

個人淺見 有誤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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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2546
(A)不論是刑法第330條或第3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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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361
第一百八十六條(單純危險物罪)   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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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011
小弟覺得...D應該是改數罪併罰!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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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7573
樓上講得很好
可是把強盜328條打成382條了XD
稍微可以修正一下下


主要就是甲一開始不是為了要搶便利商店而去購賣槍枝,而是為了收藏

是之後要搶便利商店才拿槍的


故應該是數罪併罰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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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539
從上榜大提供的資料看來是實質競合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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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695
所以D的選項是改為法條競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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