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刑法第 139 條規定,「損害、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下列關於刑法第 139 條之敘述,何者正確?
(A)道路禁止停車之標線,可以將之解釋為刑法第 139 條所謂之封印標示,因此無故除去或污損道路禁止停車之標線,可依刑法第 139 條加以處罰
(B)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一時氣憤將公務員所查封之標示撕毀,由於不發生損害財產之可能,只能依妨害國家公權力行使之情狀,論以刑法第 139 條妨害封印、查封標示罪
(C)刑法第 139 條所謂之封印或查封標示,不限於已經在查封物上實施封禁者,只要是公務員所執掌之封條,皆可解釋為刑法第 139 條之行為客體
(D)刑法第 139 條所處罰的行為,不以行為人具有特別不法意圖為必要,為了充分保全國家法益,維護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只要行為人客觀上有損害、除去或污穢封印或查封之標示,即使行為人非出於故意,亦成立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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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1044), C(551), D(371), E(0) #231980

詳解 (共 5 筆)

#439364

要旨: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 其財產者,始應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處斷,若在強制執行實施後,僅將 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予以損壞除去或污穢,並無毀壞處分或隱 匿其自己財產之可能,即應構成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公務罪,無同 法第三百五十六條適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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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464
第 139 條 (污損封印、查封標示及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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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7603

C)刑事司法實務一向見解,認為所謂損壞、除去、污穢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須為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若執行方法,並無為封印或查封之標示者,則不在本罪保護對象

最高法院 74 年度台上字第 1124 號 刑事(精選裁判)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後段之違背查封效力罪,不論動產或不動產之查封拍賣,均必須在查封之後,執行法院拍定並已交付動產或點交不動產與買受人之前,為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者,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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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刑法第 139 條規定,「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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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337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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