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於深夜將 A 停放在空曠路旁的計程車潑灑汽油予以燒燬,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僅論以第 174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供公眾運輸交通工具罪
(B)僅論以第 175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住宅建築物及公眾運輸交通工具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C)同時成立第 175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住宅建築物及公眾運輸交通工具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與第 354條普通毀損罪,兩罪數罪併罰
(D)同時成立第 175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住宅建築物及公眾運輸交通工具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與第 354條普通毀損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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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4), B(1181), C(134), D(642), E(0) #231982

詳解 (共 10 筆)

#315222
1放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故毋須另論毀損罪。
2計程車,是否屬於公眾運輸交通工具?公眾,指不特定多數人,故排除供特定人往來運輸之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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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534
放火行為時 即會"伴隨"毀損(354)>>>為[吸收]關係!
甲於深夜將 A 停放在空曠路旁的計程車潑灑汽油予以燒燬,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

>>僅論以第 175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住宅建築物及公眾運輸交通工具[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不另外成立[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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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403
A錯在計程車非公眾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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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304
中間的罪名文字敘述省略會好理解一點
首先,放火可包含354,論前者即可完整歸責不法,不須另論354。
其次,沒人(非173) + 小黃非公眾運輸工具(非174) + 他人所有,故為175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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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357
第 一一 章 公共危險罪
刑法第 173 條放火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 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174 條(放火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 、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175 條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176 條準放火罪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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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560
僅論以第 175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住宅建築物及公眾運輸交通工具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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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978
應該不是法條競合....應該是法律本來就有規定這條........所以不是特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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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958

實行放火行為時 即會"伴隨"發生354 故其不法罪則會被 175 所 "吸收"

 

就如同某甲開槍殺乙 乙中槍而亡 而開槍所造成乙的衣物破洞毀損(354)

 

亦是某甲開槍殺人行為所"伴隨"的 故只需論271 殺人罪 即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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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663
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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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698

還是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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