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為互助會會首,盜取會員 A 之印章蓋用於標單上偽造標單,並行使得標,詐取會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盜取乙之印章持以蓋用,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
(B)甲之盜用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成罪
(C)甲偽造私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行使論
(D)甲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犯意不同,行為各別,應併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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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155), C(121), D(531), E(0) #231986
統計: A(114), B(155), C(121), D(531), E(0) #231986
詳解 (共 4 筆)
#539026
甲是為了詐欺而偽造並行使,前面整個都是為了詐欺的準備過程,應該為一犯意侵害數法益,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不對請糾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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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813
自己的推想
D 其實只有一行為 >>> 行使
應該是想像競合
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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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253
D 學說:一行為侵犯數法益(公共信用+個人財產),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論216
實務:行使吸收詐欺,僅論216,不另論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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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626
請問D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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