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為互助會會首,盜取會員 A 之印章蓋用於標單上偽造標單,並行使得標,詐取會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盜取乙之印章持以蓋用,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
(B)甲之盜用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成罪
(C)甲偽造私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行使論
(D)甲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犯意不同,行為各別,應併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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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155), C(121), D(531), E(0) #231986

詳解 (共 4 筆)

#539026
甲是為了詐欺而偽造並行使,前面整個都是為了詐欺的準備過程,應該為一犯意侵害數法益,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不對請糾正,謝謝。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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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813

自己的推想
D  其實只有一行為 >>> 行使

應該是想像競合

請指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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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253
D 學說:一行為侵犯數法益(公共信用+個人財產),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論216
    實務:行使吸收詐欺,僅論216,不另論339。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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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626
請問D錯在哪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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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960919
未解鎖
一、甲於取得A之印章後,未經A之同意即盜...
(共 5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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