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刑法第 74 條有關「緩刑」的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各款事項,以下之敘述何者不在其列?
(A)向被害人家屬道歉
(B)立悔過書
(C)向指定之符合公益目的之機關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D)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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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0), B(135), C(193), D(292), E(0) #231997

詳解 (共 8 筆)

#226411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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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627
向被害人道歉,不是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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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441
...來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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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271
第74條(緩刑要件)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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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878

(A)向被害人家屬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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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向被害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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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273

(A)向被害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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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5521
刑法 第 74 條(緩刑要件) 受二...
(共 26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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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577

向被害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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