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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0年 - 100-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5746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0年 - 100-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5746

年份:100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31. 依刑法第 74 條有關「緩刑」的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各款事項,以下之敘述何者不在其列?
(A)向被害人家屬道歉
(B)立悔過書
(C)向指定之符合公益目的之機關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D)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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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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