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為離島交通船的船長,一日滿載乘客前往離島,行至中途,輪機室起火,交通船有沈沒之危險,所有乘客均穿好救生衣物跳入海中,惟船長並無救生衣,為求活命,乃奪走乘客 A 的救生圈,先行跳入海中漂浮,致使 A 因無救生圈而溺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奪走救生圈之行為,為逃生行為,係屬於緊急避難的不得已行為,不罰
(B)甲為船長,負有特別之義務,卻先行逃生,雖違背道義,但尚不須負刑事責任,不罰
(C)甲為逃生而奪走救生圈,致 A 溺斃,雖屬於避難行為,但法益權衡仍有過當,應承擔過當之責
(D)甲為船長,負有特別之義務,不得主張緊急避難,仍應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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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50), C(124), D(1988), E(0) #232000
統計: A(93), B(50), C(124), D(1988), E(0) #232000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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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182
所以船長那天出航就算他衰,不是應該溺死就應該坐牢? 雖然法條是這樣 但實際個案還是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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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597
法規規定,船長於出航前有為發航準備的義務,救生衣不足,不是他倒霉,是他沒有盡到義務,這個義務未盡的結果本來就不應由乘客承擔,而且沉船時還是有獲它船救助的可能,所以就算在實際案例上運用並不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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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7552
回樓上 ,會是避難過當。原因在於生命法益是無從比較性,沒有所謂你的生命比別人的生命重,而去衡量。既無法比較實務+通說認為不符狹義合比例原則,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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