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為離島交通船的船長,一日滿載乘客前往離島,行至中途,輪機室起火,交通船有沈沒之危 險,所有乘客均穿好救生衣物跳入海中,惟船長並無救生衣,為求活命,乃奪走乘客 A 的救 生圈,先行跳入海中漂浮,致使 A 因無救生圈而溺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奪走救生圈之行為,為逃生行為,係屬於緊急避難的不得已行為,不罰
(B)甲為船長,負有特別之義務,卻先行逃生,雖違背道義,但尚不須負刑事責任,不罰
(C)甲為逃生而奪走救生圈,致 A 溺斃,雖屬於避難行為,但法益權衡仍有過當,應承擔過當 之責
(D)甲為船長,負有特別之義務,不得主張緊急避難,仍應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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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6), C(98), D(1409), E(0) #2308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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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9452
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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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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