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為某市政府警察局之某漁港駐在所警員,明知 A 非真正漁民,出海係為取得加入漁會、漁
保資格,而使 A 通過報關程序,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進出港檢查簿及進出港登記簿等文書
上,使 A 取得不實簽證後,向漁會申請取得漁會會員資格,獲得每月政府補助健康保險費用。
就上述行為甲成立何罪?
(A)甲成立圖利罪
(B)甲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C)甲成立變造公文書罪
(D)甲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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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3), B(177), C(114), D(44), E(0) #2308751
統計: A(1233), B(177), C(114), D(44), E(0) #2308751
詳解 (共 2 筆)
#6416627
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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