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計程車司機 A 搭載甲男乙女,坐在前座之甲上車即持水果刀,喝令 A「把錢統統拿出來!」,坐在後座的乙也持不明物抵住 A 的脖子。A 擔心遇害,交出皮夾。甲、乙事後分贓時發現皮夾內並無財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普通強盜罪既遂之共同正犯
(B)甲乙成立普通強盜罪未遂之共同正犯
(C)甲乙成立加重強盜罪既遂之共同正犯
(D)甲乙成立恐嚇取財罪既遂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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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6), B(166), C(2659), D(254), E(0) #231987

詳解 (共 10 筆)

#684123

 


 328  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皮夾)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330

(加重強盜罪)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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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3966

計程車司機 A 搭載甲男乙女,坐在前座之甲上車即持水果刀(凶器),喝令 A「把錢統統拿出來!」,坐在 後座的乙也持不明物抵住 A 的脖子(不能抗拒)。A 擔心遇害,交出皮夾。

符合328條要件+330條(加重:犯328條有321條要件)

之所以不是恐嚇取財,是因為已經達到不能抗拒的地步,故應該成立加重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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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614

328 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346 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兩者差別在於行為人(加害人)對被害人「施用威嚇之程度」不同: 被害人的意思自由已經完全喪失,沒有選擇的餘地→強盜罪 被害人雖遭受強暴或脅迫,但對於是否交付財物尚有相當程度的意思自由→恐嚇取財罪。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510 原文附上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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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306
皮夾本身就是財物呀XD只要有取走被害人的東西就算,不管裡面有沒有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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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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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027
拿到皮夾發現空的又還給司機不知算不算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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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767
刑法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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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377
TO 5F  :   而  "取他人之物"或 "使其交付"    才有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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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659

為什麼沒有得到財務也算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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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548
請問~恐嚇取財和強盜罪怎麼區分?我都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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