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攜帶斜口鉗一支(置於背包內),侵入 A 之住宅二樓臥房內,以房內升降窗簾之繩索勒住 A 的脖子,命 A 交付財物後駕車逃逸。問:甲應負何刑責?
(A)加重搶奪罪
(B)強盜罪
(C)加重強盜罪
(D)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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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409), C(3665), D(148), E(0) #231985

詳解 (共 9 筆)

#414727
夜間、毀越門牆、攜帶凶器、結夥3人、災害、車站埠頭航空器。(我這是樣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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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034
修法後,把原本的夜間侵入住宅的"夜間"拿掉了
現在只要侵入住宅,不管是白天還是黑夜,都屬於加重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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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421

搶奪罪: 乘人不備、公然攫取

強盜罪: 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

準強盜罪: 脫免逮捕、湮滅罪證、防護贓物而當場施強暴脅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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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7593
330條是328條或329條+321條*...
(共 20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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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655
沒有夜間吧....刑330(加重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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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146
J630判定:以被害人不能抗拒或是難以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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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4187

640c03151b33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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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7001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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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6930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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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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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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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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