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無照駕車被警察 A 臨檢時發現,甲希望 A 不要開單處罰,但 A 不予理會。甲一時氣憤大力捶擊警車之車窗玻璃,造成警車之玻璃碎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車雖屬警局所有,但警車玻璃與警員執行職務沒有必然關係,不能解釋為刑法第 138 條毀損公務職掌之文書物品罪的行為客體,甲不成立刑法第 138 條毀損公務職掌之文書物品罪
(B)刑法第 138 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的行為客體,解釋上不限於公文書或公物為限
(C)刑法第 138 條毀損公務職掌之文書物品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包含致令不堪用的侵害行為,是否物品達到不堪用之狀態,以個別案例之客觀事實,分別判斷,如果物品功能回復有重大困難,應認其為致令不堪用
(D)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毀損、隱匿或致令不堪用之故意,方能成立刑法第 138 條毀損公務職掌之文書物品罪,而此故意包括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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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8), B(106), C(86), D(111), E(0) #231979

詳解 (共 7 筆)

#315206
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職務上掌管之物,須與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不包括日常使用之一般物品,如辦公室之桌椅,電扇等物。
警車,屬於警察為執行職務而掌管之物,該當本罪之行為客體。
因此,選項A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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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94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第 32 204-208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係指該物品因公務員

本於職務上之關係而掌管者而言,若與其職務無關,僅供日常使用之物品

,縱予損壞,亦難繩以該條之罪,警員之制服乃警察機關給予警察穿著使

用之物品,所有權已歸屬該警員,並非持有掌管之關係,若有破損可重新

制作取代舊物,與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係無可取代之情形有別,故警

員之制服應非上述法條所指之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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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344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9 年法律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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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064
發表淺見,有誤請指正:

剛剛查了一下法院的判決字號,發現本罪最有爭議的地方就是「是否為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所以如果碰到本罪的題型,請特別注意該毀損之物究竟為何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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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4063

那警察臨檢時,被受臨檢人抓破制服,這樣就不算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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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8559
第355條(間接毀損罪)【告訴乃論】§3...
(共 39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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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158
好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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