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無照駕車被警察 A 臨檢時發現,甲希望 A 不要開單處罰,但 A 不予理會。甲一時氣憤大力捶擊警車之車窗玻璃,造成警車之玻璃碎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車雖屬警局所有,但警車玻璃與警員執行職務沒有必然關係,不能解釋為刑法第 138 條毀損公務職掌之文書物品罪的行為客體,甲不成立刑法第 138 條毀損公務職掌之文書物品罪
(B)刑法第 138 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的行為客體,解釋上不限於公文書或公物為限
(C)刑法第 138 條毀損公務職掌之文書物品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包含致令不堪用的侵害行為,是否物品達到不堪用之狀態,以個別案例之客觀事實,分別判斷,如果物品功能回復有重大困難,應認其為致令不堪用
(D)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毀損、隱匿或致令不堪用之故意,方能成立刑法第 138 條毀損公務職掌之文書物品罪,而此故意包括間接故意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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