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應於受理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多久期限內,為准駁之決定?
(A)十五日內
(B)二個月內
(C)三個月內
(D)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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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1), B(269), C(63), D(7), E(0) #336357

詳解 (共 3 筆)

#309432

第十二條   (政府機關受理資訊提供之處理期限)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     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政府機關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   第二項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者,政府機關得逕為准駁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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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284
提供15日
更正補充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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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1174

政府資訊公開法§12 V.S. 行政程序法§51第2項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2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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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19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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