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敏雄為外交官,自臺北市住家帶著妻子及未成年之大女兒及二女兒出國,往駐外館處任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