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甲在游泳池畔值班時打瞌睡,未注意泳池內有人呼救,以致於溺水死亡。問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過失致人於死
(B)沒有積極行為,無罪
(C)傷害致人於死
(D)預備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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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89), B(378), C(51), D(12), E(0) #198475
統計: A(9289), B(378), C(51), D(12), E(0) #198475
詳解 (共 5 筆)
#426387
「過失」一詞的解釋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因此此罪不需要證明犯罪意圖,只需證明過失之存在;而「殺人」一詞則具有主觀上的犯罪意圖,故法學上並無「過失殺人」該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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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416
刑法276(過失致人於死罪)
Ⅰ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Ⅱ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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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626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甲是不純正不作為犯,負有保證人地位之義務to泳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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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700
業務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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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4419
刑法 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沒有業務過失致死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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