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教師或學校,依法應知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盡到責任通報義務之事件,包括:..-阿摩線上測驗
1F Shin-chen Liu 高二下 (2014/09/19)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 2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
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立即填具通報表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知悉起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人員通報內容應包含通報事由、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兒童及少年基本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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