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長期聘任之聘期為:
(A)5年
(B)10年
(C)至屆齡退休為止
(D)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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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1), B(238), C(983), D(2738), E(0) #32267

詳解 (共 2 筆)

#96675

教師長期聘任之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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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長期聘任之聘期為:(D)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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