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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第二條宣示
(A)學生
(B)教師
(C)人民
(D)家長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法規與制度
-
94 年 - 苗栗縣94學年度國中代理教師甄選教育專業科試題#960
答案:
C
難度:
非常簡單
0.825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吳建緯
高二上 (2012/05/16)
教基二...人.....
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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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YS
大二上 (2019/06/19)
?教育基本法
第 2 條
人民
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
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
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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