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規定何者負有協助實現教育目的之責任?
(A)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
(B)教育機構、教師、父母、學生
(C)國家、教育機構、教師、學生
(D)縣市政府、教育機構、教師、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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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1), B(73), C(57), D(71), E(0) #210419
統計: A(1381), B(73), C(57), D(71), E(0) #210419
詳解 (共 2 筆)
#1317633
教育基本法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
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
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
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
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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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999
沒有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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