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問的是"代理(課)老師",不是正式老師的聘法,不要搞錯了!八樓已經解釋得很清楚了!
第 五 條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
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
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
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藝
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
師,其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者,亦
同。
教育部今(101)年 7 月修正發佈施行「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