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其執行刑,最多為幾年?
(A)二十年
(B)二十五年
(C)三十年
(D)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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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79), C(891), D(33), E(0) #194359
統計: A(45), B(79), C(891), D(33), E(0) #194359
詳解 (共 2 筆)
#203774
罪數論: 相對於數罪併罰(乃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成立數罪名之實質競合,應分別處 罰,但須合併定一個執行刑,參考法律制裁章之刑事制裁) 執行刑: 犯罪行為人實際上應執行之刑罰。通常情形下,宣告刑即為執行刑,惟在數罰 併罰之情形下,則就各罪分別宣告之刑,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併合處罰而定 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51)。故如甲犯數罪, 分別被判A罪3年、B罪7年、C罪10年、D罪15年,則應於15年與30年之 間定其執行刑。 最長期(下限):15年、各刑合併之刑期(上限):35年【3+7+10+15】(×) 30年(∴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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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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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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