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行政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者(管轄競合),應如何定其管轄?
(A)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B)由受理在後之機關管轄
(C)由當事人選擇管轄機關
(D)移送行政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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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67), B(42), C(49), D(134), E(0) #148496

詳解 (共 4 筆)

#284237
    第13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第14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

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

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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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600

第13條: 優先 協商 指定 這樣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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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137
共同上級,各該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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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6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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