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申請迴避」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不正確?
(A)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可以申請
(B)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一經提出即應立刻迴避
(C)公務員於該申請迴避案件未決定之前,除有急迫情形,應停止行政程序
(D)如果有申請迴避之原因而當事人未申請者,公務員所屬機關可以依職權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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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2221), C(665), D(71), E(0) #148499

詳解 (共 5 筆)

#11124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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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申請,經調查屬實後,應命被申請迴避之公職人員迴避,該公職人員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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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68


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申請公務員迴避之理由及其相關)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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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21
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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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516
說你殺人,當然會先否認,再提出意見書,哪有先認罪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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