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法規就違反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其處罰內容為何?
(A)最高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但不得連續處罰之
(B)最高以新台幣十五萬元為限,但不得連續處罰之
(C)最高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得連續處罰之
(D)最高以新台幣十五萬元為限,得連續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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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125), C(4060), D(174), E(1) #148500

詳解 (共 2 筆)

#176685

地方制度法    26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 稱縣 ()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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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9594

易搞混的部分


行政執行法第30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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